为了保证我校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与聘任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开竞聘上岗的范围
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干部除有关规定必须选任和因工作需要必须采用委任制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在校内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1、竞岗范围:各院(部)及校科研所(研究中心)党政管理干部职位;
2、竞聘人员范围:符合竞聘条件的全校教职工。
科级领导干部的聘任条件和资格
二、竞聘教学机构党政管理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职务聘任办法(试行)》第二章聘任条件所列条件。
三、竞聘教学机构党政管理科级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
1、担任正科级职务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续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
2、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毕业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两年以上,近二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3、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含40周岁),续任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
4、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科员职务或相应职务一年以上,且近二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聘任条件和资格
四、竞聘教学科研机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与聘任办法(试行)》第二章第七条所列条件。
五、竞聘教学科研机构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应具备的资格
初次聘任的资格(须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格):
1、办事员
高中、中专、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
2、科员
1)高中、中专毕业,任办事员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大学专科毕业,任办事员一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格以上等次;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见习期满。
3、副主任科员
1)高中、中专毕业,任科员三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大学专科毕业,任科员二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科员满一年,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4、主任科员
1)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2)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满二年以上,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合格以上等次;
3)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1、科级非领导职务按科级领导职数的70%进行设置,学校实行总量控制;
2、学校根据综合部门多于专业部门的原则,并考虑各部门人员层次结构,进行统筹设置;
七、特定资格条件
1、竞聘人员不得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
(1)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2、以下情况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破格参加公开竞聘:
(1)对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德才和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可适当放宽文化程度和任职年限(但任职年限最多放宽一年)条件,优先聘任科级领导职务;
(2)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部门或特殊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3、担任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管理岗位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必须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其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4、涉外部门及外语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应懂一门外语或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5、竞聘党务工作岗位的,应当符合党龄的有关要求。
6、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7、具体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和特别资格另行制定。
8、身体健康,能承担所任工作。
八、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干部的聘任期限
竞聘上岗的干部任期为三年,其中前半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式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另行安排。
九、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干部职务公开竞聘的程序
1、各院(部)及校科研所(研究中心)成立聘任工作小组,并将名单报人事处。聘任工作小组由本单位三名负责人组成。不足三人的由教务处和科研处副处长参加。
2、学校依据校字[2001]158号文中对科级职务的设置规定,公布各院(部)及校科研所(研究中心)党政管理干部职位、职数和任职条件;
3公开报名
(1)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组织推荐或领导提名等方式;
(2)组织推荐是指组织部门及被推荐人所在的基层支部、总支推荐,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要先征得被推荐者本人的同意;
(3)报名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事处领取和填写《报名表》、竞聘人交个人 1 寸免冠照片。组织推荐的《报名表》应由推荐单位(组织部门、被推荐人所在的基层支部或总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推荐单位的公章。由被推荐人所在的基层支部推荐的,加盖所在党总支的公章。群众推荐应由1人推荐,5人附议。
4、资格审查
由人事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校科级领导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与聘任办法(试行)》,结合具体职位的任职要求,对竞聘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分送各单位。
5、组织考察
各单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对竞聘人进行考察,通过民意测验、面试、群众投票的方式,择优确定拟聘任人选,写出书面请示,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送交人事处审核。
6、作出聘任决定
人事处审核,对拟聘科级领导及科级非领导人选报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聘任决定;对拟聘科级以下非领导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研究,作出聘任决定。
7、任前公示
由人事处以校办公室名义将科级领导拟聘人选的资历、简历和职位向全校教职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天。公示内容在学院路校区和昌平校区同时张贴。
人事处负责受理教职工对被公示人的异议,并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任用。
8、公布聘任结果
公示期结束后,由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公布干部聘任文件。各聘人单位接到文件后,宣布聘任结果,签订聘任协议。
十、本实施意见未规定的其它事项,按《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中国政法大学科级及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与聘任办法(试行)》执行。
十一、监督保证
1、各单位所有人员要充分认识深化学校改革、搞好专业调整及干部聘任工作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认真执行学校党委的决定,坚守工作岗位,维护教学科研正常工作秩序,确保这次改革的顺利进行。
2、作好工作交接,确保下任工作正常进行;
3、在教学科研机构党政管理干部公开竞聘上岗工作中,教职员工如发现适用程序不当、违规操作等问题,可向校纪委监察部门反映。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