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由我校法学院、中欧法学院联合主办,法学院行政法学研究所承办的“中欧公法论坛”第三期“比例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在海淀校区顺利举办。
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是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蒋红珍、我校法学院教授陈征。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赵鹏、法学院老师吴良健以及我校宪法学研究所和行政法学研究所多位老师参与与谈。此外,还有数十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论坛。
论坛由行政法学研究所所长成协中主持。成协中教授向莅临本次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了欢迎和感谢,并对到场的主讲嘉宾和参与嘉宾一一进行了介绍,并表示,蒋红珍就比例原则的研究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诸多学术成果,陈征近年来对于比例原则在公法中的适用颇有研究,比例原则背后所蕴含的理论和学术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论坛首先由蒋红珍主讲发言。蒋红珍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第6条引入大家思考三个问题,即比例原则适用领域拓展论如何证成、最小必要原则与比例原则是什么关系、所有的信息处理行为是否都要遵循绝对意义的最小侵害标准。随后,蒋红珍从三个案例中总结了比例原则的全阶式适用、截取式适用、概括式适用三种适用模式,并从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两个角度对位阶秩序选择的规范机理进行阐释,最终回到对前述三个问题的解答。
随后,主讲人陈征从宪法的角度对比例原则进行了解读。他表示,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侵害公民基本权利时,两次适用比例原则,即审查行政机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有无法律上的授权及该法律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审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宪法上审查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要考虑审查强度和审查密度,尊重立法者的政治空间。
刘飞认为,从主讲人选取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必然是适用比例原则所作出的判决,而更有可能是传统上的一种“适当性考量”,对案例的选择和具体适用方式的判断需要在更为广阔的意义上思考。刘飞也赞同适用比例原则要考量立法者的政治空间这一观点。
赵鹏表示,主讲人类型化概括了法官未注意的比例原则适用模式的问题,可以对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此外,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适用可能面临着无法服务于精确的测量评价、只能提供规范功能的问题,比例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展需要警惕。
赵宏认为,在数字化时代,比例原则体现的弹性使得其可以应对公法中的许多问题,但弹性和不确定性是一体两面的,这种不确定性也是对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时,不能豁免说理义务,以体现对于比例原则的考量。
罗智敏表示,近年来一些学者提出比例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原则,也是一种法解释的方法,指导实践部门在具体案例中进行利益衡量。行政诉讼中,在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比例原则也作为一种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利益衡量的一种工具,适用比例原则这一解释方法,为具体行政机关提供方法论上的支撑也是学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吴良健认为,比例原则侧重于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带有康德的义务论色彩而非边沁的功利主义色彩,体现着个人本位而非集体本位。其次,行政法上法院对于比例原则的审查更为严格,而宪法上的适用较为宽松。
随后,主讲人蒋红珍和陈征针对与谈嘉宾的发言和现场学生的提问进行了回应。成协中最后总结表示,法国法上比例原则并非普遍性的审查原则和审查要求,适用与否由法官裁量,避免对行政机械化的审查和对行政权力的僭越。我国传统上比例原则针对警察行政领域,体现着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该原则在新兴领域的正当性仍存在讨论空间。与会人员深入的学术思考,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奠定较好的学术基础,期待大家更深入的阅读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