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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问题的相关思考——法易文化月学术篇之死刑研讨会

来源:“逸驰空间”实习记者 鲍雪婷   11-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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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晚6时,由我校国际法学院分团委,学委会和法易书社联合举办的死刑研讨会由此正式拉开了帷幕。在主持嘉宾岳礼玲教授介绍后,陈尚志教授,单光鼐教授,洪道德教授和裴广川教授纷纷落座。

岳礼玲教授先介绍了国际上对死刑的态度:1989年联合国公布《废除死刑条约》;欧盟亦将死刑列为入会的条件之一;199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建议停止适用死刑。至此,死刑的废除已成为一种趋势。据1999年联合国的统计,只有70个国家还保留死刑,目前其中以中国判处和执行死刑的数量为最。四位教授就此背景结合国情对中国的死刑制度发表了不同看法。

一、从刑法发展现状谈死刑废除问题

首先发言的是刑法学专家裴广川教授。鉴于中国的死刑判例高居亚洲之最,裴教授主张限制死刑的适用频率。例如我国目前统计表明侵害财产罪被判处为死刑的占全部罪因的37%,我们应该从此开始,限定于三种特别情况下的侵害财产行为方可采取死刑。废除死刑在中国还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原因有二:一是我国自古对于罪大恶极者的态度即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自原始社会末期开始施行的死刑制度已经深深植根于国民意识中。对死刑的依赖给百姓的印象即是废除死刑社会无以平稳发展。再者就是政治家的视角异于法学家,学理角度强调人权,在杀与不杀中倾向宽宥;而政治家从工作直接利弊看待问题,死刑带来的社会积极效应则为其立法司法的出发点。

二、就程序角度看死刑复核制度

刑诉专家洪道德教授在接下来的发言中就刑法程序角度发表了自己对死刑问题的学术看法。我国立法者的态度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施行,最典型的做法就是坚守死刑复核制度。此举意义在于:一,为死刑适用把关。一般的案件采取二审终审制,且二审需要被告的上诉与原告的抗诉方可进入程序。而死刑是自动进入复核程序。二,从刑诉法上看,死刑复核制度将最终决定权集中到最高院手中,利于其追求一种全国平衡的效果。洪教授认为现今最高院将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带来了很多弊端,这种做法从根本上破坏了此制度的两点基本意义。这样做的法律基础来源于法院组织法,此法效力上低于将复核权归于最高院的基本法;其次在程序推理上,二审法院即是最终复核机关,不利公平判决,客观上造成各地裁判标准的差异以及死刑绝对执行人数的上升。司法当局以人员不足来解释权力下放难以使人信服,造成理论上的漏洞,使得今年国内废除死刑的主张者呼声渐高。洪教授支持对死刑保留,这样不仅保护了被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同时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主张。但是他反对下放死刑核准权,重视对死刑适用的严格控制。

三、从人权出发分析死刑应否废除

来自北京大学的陈尚志教授从其擅长的人权和人学角度分析了死刑废止与否问题。陈教授提出:当个人侵害他人生命时,因死刑废除对他的宽贷固然保障了其人权,但是否维护了被害人权利和社会公益?显然没有。况且关于死刑废除后的情况,我们不能仅仅站在假设的角度上讨论犯罪率的下降,上升或反弹。正如岳教授介绍的南非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无太大变化的情况,陈教授认为对死刑的废除有待商榷。陈教授特别提到中国独有的死缓制度给了犯人立功机会和更大的寻求之路的空间,人性化的特色应该坚持。

四、社会学视角看刑法发展之路

最后发言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专家单光鼐教授。他指出几个颇值关注的问题:我们应当怎样解读犯罪比例数据?美国犯罪总人数低于中国,但是其犯罪比例远远超过我国。另外,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带来的各地判决标准严重差异的社会现象在引起人们关注的同时应当怎样处理?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要考虑到领导是从混乱的社会秩序出发,当然认为死刑作为刑罚传统调整更有效。单教授建议主张改制的法学家“小步快跑”,逐渐让领导和群众接受学界的观点。

(根据记录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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