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2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与浙江省湖州市共同举办的“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国际研讨会”在湖州市召开。本次会议是纪念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去世90周年而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这次会议加深了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了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国际学术交流。这次大会还加深了对中国传统与近现代法律的认识与了解,推动了中国法律文化研究方面的国际学术交流。
本次研讨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学术讨论气氛热烈,学术讨论内容广泛。本次会议将与会人员分为文献、制度、思想及法律现代化四个小组进行讨论和研究,这是以前会议所未有的。与会代表不仅对沈家本个人的法律思想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还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近代法律变革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广泛地探究,为我国当今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经过2个半天的认真讨论,与会的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和中国的法律文化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大会提出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沈家本是传统法制批判总结的律学家。他是继著名法学家薛允升之后,集中国传统律学于一身之大成者,堪称律学巨擘。相较于其他律学家,他不仅具有渊博的知识, 丰富的著述,更重要的是他将西方的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注入到了中国古代律学的研究中,在律学研究中突破了传统的儒家伦理观念的束缚,给中国古代律学赋予了新的生命,亦将中国古代律学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第二,沈家本是中国近代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的一代法律改革大家。他从法律救国出发,在主持修律的实践中及关于对法律问题的阐述中始终坚持爱国主义原则,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法律文化传统,谴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践踏中国主权的侵略行径,为收回外国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而进行了艰苦的斗争。
第三,沈家本是中国现代法制改革之父,他在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他所进行的法律改革不仅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肇始,而且还奠定了中国法律的近代体系。这次法律改革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封闭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引入了西方近代的法律制度。而且在这些法律制度中,他还在继承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法律内涵,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权等法律思想,并将这些思想融入到其修律之中,开启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使中国法制在走向近代化的过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第四,沈家本博古通今、学贯中西,在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和借鉴先进的外国法律文化的法学大家。
第五,沈家本开启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先河,对近代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他创办的京师法律学堂是中国近代第一个高等法律专业学校,影响遍及全国。其后,国内的其他法律学校纷纷相继而起。沈家本提倡法学研究,尤其是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面,他可谓是开创者。他一生孜孜不倦地追求法学真理,严谨治学,为后世留下了丰富的法学巨著。
通过对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研究,使我们认识和了解到了我们祖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沈家本留下的鸿篇巨著,是我们祖国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值得我们应该引以自豪的。我们要牢记沈家本先生的名言:“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之为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之为愚。”既不夜郎自大,亦不妄自菲薄,以海纳百川的气度和胸怀,吸收各国法律文化之长处,以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与会的专家学者在充分肯定沈家本法律思想与实践对我国所作出的伟大贡献和成绩的同时,还从多个角度、多层面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探讨。如《比附与类推:超越沈家本》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了”比附”在中国传统法中的位置及其存在意义;《沈家本辑叔孙通为汉立法与汉武帝时长安官狱二十六所及其意义述略》对沈家本通过对汉朝初期叔孙通所编辑的《礼仪》进行了具体的考察;《张家山汉简研究》对汉初“贼律”的立法内容及其后的沿革变化作了论述;《唐代涉外法律中关于我国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对唐代关于外国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律保护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等等。
总之,近两天来,在沈家本先生的故乡——湖州,中外学者会聚一堂,在沈家本法律救国奋斗不息的精神感召下,对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将这一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大家深切地体会到在学术研究中必须打破学科壁垒,注意利用王国维先生提倡的二重证据法,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将官方律令与民间契约密切结合,努力为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有益的借鉴,繁荣法学研究,充分发挥法律强国富民的作用,以告慰沈家本先生的在天之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