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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论坛之审前程序论坛

来源:逸驰空间记者 师晓燕   4-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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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晚19时,刑事法论坛第六场审前程序论坛在我校昌平校区隆重举行。在吴宏耀教授的主持下,卞建林教授,顾永忠教授,陈瑞华教授,田文昌律师就中国刑事审前程序中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辩诉交易等热点问题展开了探讨。

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田文昌律师的开场白,首先指出我国现行刑事审前程序立法的缺陷以及在此现行立法框架下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残缺的权利尚难以保障,我们不得不加快我们对于未来的探索。田律师有的放矢地为我们指出树立法律学人的法律理念,价值观的重要性。卞建林教授从审前程序对案件事实,处理案件的重要性,从审前程序对于制约打击犯罪中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审前程序制约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利核心——侦查权以及审前程序立法缺乏,实践中还存在不正当的程序四个方面论述了审前程序的重要性。

陈瑞华教授用刘涌案,杜培武案等例证的方式指出中国审前程序超期羁押司空见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更没有正当程序保障律师的权利。陈教授指出,从保护公民权利角度而言,理论上审前程序存在两大缺陷:首先是审前尤其是侦查阶段法制化水平在公法中最低,侦查阶段的超期羁押无任何救济手段,辩护无自由空间,审前实质上变成一种行政活动,缺少公正,缺少效率。其次是审前程序资源分散,侦查与起诉的严格界限使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不利于检察机关起诉,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两败俱伤。陈教授主张从三个方面解决“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问题。一,检察机关控制审前。二,检察机关指引侦查工作。三,改变目前侦查活动仅限于侦查阶段的现状,侦查活动成功与否应在于法庭上是否胜诉,侦查人员应出庭证明自己侦查的合法性。

审前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沉默权

顾永忠教授主张“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建立完善的沉默权制度,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必然会抑制刑讯逼供,提高诉讼效率,当然沉默权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要想达到此制度所寻求的目标还必须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配合。针对目前很多人“中国是否应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后能否提高诉讼效率”的困惑,顾教授详细论述了国外沉默权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首先,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权意味着自动放弃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次,作为有良知的人,在人道的待遇面前,他们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其三,侦查人员及时主动收查的证据使他们无法抵赖。最后,犯罪嫌疑人会权衡沉默与否的后果,他们有时倾向于主动坦白以争取较轻的惩罚。这些原因使得沉默权制度不但保障了人权,也提高了诉讼效率。顾教授倡导我们用一种宽容的心态去对待犯罪。从实体宽容和程序宽容两方面达到我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法律意识普及应更多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卞建林教授的一句话启发我们更深层次的思考。面对中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种种缺陷,我们不得不积极探索我们未来的出路。如何树立我们的法律理念,用我们的价值观建设一个现代发达的审前程序?希望顾永忠教授用他十年的律师生涯得出的宝贵经验理论能启发我们的思维:一,增强审前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引进监督机制,加强控辩双方平衡。二,在审前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中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三,引进沉默权制度,把它当成无罪推定的应有之义,应建立一种让犯罪嫌疑人自动承认罪行的机制。四,审前程序必须向公开,参与,监督,制约的方向发展。

对于审前程序的探讨将不会只停留在以上的问题中,因为从对审前程序的探讨中必会涉及程序法、实体法以及法律观念。讨论只是手段,我们最终的目标是建立起一个能维护正义的、科学的法律程序,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的权利。

(以上根据记录整理,未经当事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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