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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能否移植中国

来源:刑事司法学院  12-1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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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晚,刑事司法学院举办了题为“辩诉交易”能否移植中国的论坛。主持人为汪海燕博士,邀请到的嘉宾有洪道德教授,邬明安副教授,岳礼玲教授。

论坛中各位教授就“辩拆交易”为同学们作了细致的讲授,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使同学们对此问题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认识。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也未顺利推行。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还在全国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当然,辩诉交易并没有停止。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辩诉交易在美国的产生乃至迅猛发展,绝不是偶然的现象。它是美国特定社会环境和司法实践的产物。

洪道德教授认为“辩诉交易”在国外的诉讼体制下,保证了诉讼效率,同时也亦能体现公正。在公权力中亦有私权,它是认可这种交易的,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我国诉讼体制存在缺陷,目前来说是不宜移植“辩诉交易”。邬明安副教授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并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我们的认识里社会正义是通过查明真相来实现,我国的实体法是否能容纳这种制度,社会成员是否能接受,存在未知性。同时,它可能会损坏被告人的利益。在英美,这种交易之所以实用因为存在着功利支配,而在我国这种无功利条件下,这种交易对当事人只能是一种危险。岳礼玲教授认为“辩诉交易”给了有罪人一条悔改之路,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达不到证明标准而判无罪,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追求真相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在这种交易中国家,被告,被害人三方进行了妥协,使有罪人得到惩罚,国家权利得到实现,被害人利益得到补救。同时,她还通过对刑法法义的解释对“辩诉交易”进行了讲述。

论坛结束了。但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与思考并未结束。同时通过论坛也引发了我们围绕“辩诉交易”而对我国实体法及诉讼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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