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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法律史学的理论、视域和方法”学术研讨会举办

来源:法律史学研究院  校对 张芯凝   11-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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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第四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法律史学的理论、视域和方法”学术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这次青年论坛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主办。论坛依托线上技术,结合发言评议与自由讨论,圆满实现了研讨高效、办会节约的预期效果。

研讨会围绕“法律史学的理论、视域和方法”的主旨,聚焦“法律传统与学科方法”“传统法制考辨”“近现代法制变迁研究”及“法律文化与国家治理研究”4个主题,以14篇论文报告为桥梁,以小见大,深入探讨了法律史学跨学科的理论特色与研究进路。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中师范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16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青年学者在线发言评议,百余名专家同仁参加论坛研讨,气氛热烈。

10月31日上午8时30分,研讨会如期开幕。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顾元教授代表研究基地致辞,回顾法律史学科百余年的发展历程,几代学者砥砺前行,成果丰硕,而新时期法律史学科面临诸多瓶颈,亟待转型更新,更须回溯总结。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始终把深入推进中华法律文化研究作为工作重心,致力于搭建中国法律史学界的交流平台。研究院近年来聚焦于法律史学重大理论前沿问题,适应于国家法治发展战略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之需要,圆满完成了由张晋藩先生领衔的“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一号工程”)等重大课题,完成国家重大历史司法档案整理项目《清代冕宁县司法档案全编》第一辑35卷的出版工作。基地重大学术成果《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览》(十卷本)荣获教育部第八届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他期待学术“后浪”们以青年论坛为契机,发表真知,交流灼见,为法律史学术发展做出新的贡献与突破。

研讨会分四个单元依次展开,每篇论文按照先报告、评议,后回应、讨论的方式循序进行,与会师生围绕相关主题,积极进行了线上交流。

第一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崔林林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明辉以“《法经》与先秦法家的历史使命”为题进行报告,认为《法经》形成于法的起源向成文法典过渡的历史阶段,借由《法经》结构、内容的考证与复原,既可窥知春秋战国时期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为制定法的形成提供了社会基础,又足见以李悝为代表的先秦法家借此机遇对社会进行的法治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尤陈俊以“西方法学知识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潜在影响之反思”为题发言,指出套用西方法学术语探讨中国古代法的研究方式存在较大争议,英文翻译与中国传统法律概念的语词表达难以做到无隙对应,然而这种西方法学概念的影响往往是潜在和易被忽略的。曲阜师范大学博士生杨素花报告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认为自瞿同祖率先系统提出“法律儒家化”以后,数十年来该命题的研究不断深掘精进,透视“儒家与法律现代化”的关系,不妨从法的“形而上学”与“形而下学”这一双法哲学视角切入并思考。清华大学博士生卓增华则围绕“概念史在国际法史研究中的应用——以沟通权为视角”进行发言,指出国际法史研究中出现了有别于过往单一性辉格叙事的新路径,即“转向历史”(turning to history)。运用“概念史”(conceptual history)的方法,即以时间化、民主化、意识形态化及政治化为标准追溯特定概念在历史时空中的变化和发展,或可弥合“转向历史”大趋势中不同国际法史研究范式间日益彰显的矛盾。

评议阶段,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谢晶就尤陈俊的报告提出了“是否能以尽可能符合史实的描述来取代无法精确反映原义的词汇”的问题并与其商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典蓉对明辉的论文进行评议,指出《法经》在明代被重视和详加考证以及《法经》上升为“经”,极有可能是由编纂者所处时代的政治需要所促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孙永亮认为杨素花的论文还可以参考儒学界的研究成果,来扩充对“儒家”的理解视域。中国海洋大学讲师颜丽媛则对卓增华的发言进行点评,认为如尤陈俊所述,概念由西徂东的转述往往造成语义错位和模糊,“概念史”的研究亦是如此,且“概念史”学说的形成是否考虑到非西方文化的社会实践,是否会“空洞化”,也是决定其能否适用于中国法史研究的重要因素。

在自由讨论环节,明辉赞同李典蓉对明代考证与编纂《法经》动机的理解;尤陈俊回应评议时认为法史研究除史料外,还需要谨慎对待和使用概念;杨素花认为孙永亮评议中提出的参考儒学界成果的建议非常中肯;卓增华感谢颜丽媛的评议并将在史料上加以补足和修改。

第二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李雪梅主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海做了题为“先秦时期的‘刖’与‘刖刑’”的报告,他综合考古发现及史料,认为古籍中的“刖”既有刑罚之义,亦有非刑的所指,应区别使用。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宋磊就“秦汉律中的‘失刑罪’考论”进行学术探讨,认为“失刑罪”是秦汉律中专门追究司法责任的罪名之一,用以惩罚“司法中所有因过失造成的定罪量刑失当”行为。秦汉时期通过覆讯、覆治(覆狱)、乞鞫、监御史和刺史监察劾举、录囚和使者循行“举冤狱”等多种途径发现和纠正“失刑罪”。中国政法大学讲师包晓悦以“吐鲁番出土《唐景龙三至四年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卷》再复原——兼论唐代官府文案的行判模式”为主题,依据该文书残片的物理外观及文字所反映的判案流程,适当调整文案后半部分残片的拼接顺序,归纳出了唐代官府处理文案“行判”环节的三种模式。南京财经大学讲师朱丹宁讨论了“辨唐、明律中以往被视为与正当防卫有关的条文”,通过对唐律310等条的详考,提出自我防卫、见义勇为等在唐律、明律中尚停留于一种自然权利意识或习惯,既未体现为律中的原则性条款,也未演变出完整的正当防卫理论。

清华大学博士生尹子玉对黄海的研究进行评议,认为“断肢墓主的伤口较为整齐”这一考古依据,还不足以证明其断肢是刖刑所致,应对证据进行补强。北京科技大学讲师杨扬认为宋磊的论文还存在框架上的改进之处,并建议除专门性论著外,还应参看对研究“失刑罪”具有启发性的综合性论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马小娟认为包晓悦以不同于民间契约的官方运作文书为研究对象,具有创新性,并提出“唐代推勘判案与直接判案二者是否有文书上的区别”等问题向其请教。南京大学博士生管伟康在评议朱丹宁论文时,认为文中对唐律“正当职务行为”与“正当防卫行为”之界定和理解还存在模糊,唐、明在年代上有差距,其律文合并研究的合理性有待说明,并就研究唐律的一手史料等问题与其商榷。

自由讨论阶段,黄海感谢评议并指出青铜器也是佐证“刖是刑罚”这一结论的有力史料;宋磊回应杨扬评议,认为文章架构受限于史料不足,前人观点是将“失刑”与“罪”拆分理解,而本文将二者作整体理解等;包晓悦提出推勘判案具备一个调查过程,两造有辩词,相比于直接判案更为复杂;朱丹宁回复评议时认为,钱大群《唐律疏议》的译注本在目前来说讹误较少,比较适合使用等。

第三单元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罗冠男主持。

清华大学副教授陈新宇聚焦“沈家本与古今中外问题:以晚清刑律变迁为视角”,认为沈家本是“现实的理想主义者”,通过章宗祥回忆录及《寄簃文存》小引等史料,考证了沈家本在“废除酷刑重法”中确实起了主导作用,认为沈家本以“大清新刑律”为中心,“现行刑律”为权宜之法而非首选,并指出沈家本对汉唐与明清法律有所区分,“复古”是为恢复汉唐古典法义,“会通”体现在其对“法理”的援引与理解等。华中师范大学博士生杨清泉以“战时重庆房租管制立法及其修正研究(1937—1942)”为题的报告,指出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国民政府对房租的立法管制确有成效,但限于战争环境及立法缺陷,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房租高、房荒等难题。江苏大学副教授唐华彭围绕“新法律观念在乡村的强力塑造——以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为例”进行发言,认为乡村法律观念的转型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法制变革,在1952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借鉴群众运动的经验,通过话语转化、组织控制和图景展示三种手段,成功地在乡村塑造了新法律观念。

评议阶段,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煜肯定了陈新宇论文对新史料的援引,将历史背景与沈家本个人性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实有新意,但就沈家本“复古”的说法向陈新宇提出商榷,认为应考虑历史背景下人物所处的身份和环境,作为“现实的理想主义者”的沈家本,同时也是“理想的现实主义者”。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张京凯就杨清泉的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该文对“抗战时期重庆房租高涨”这一历史背景的描述篇幅过长等问题,认为应突出和丰富“管制立法”实际社会效果的研究。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助理研究员郭海龙充分赞同唐华彭对于建国以来司法改革中新法律观构建及发展的研究思路,同时提出四点改进建议,认为文章对司法改革运动的政治背景描述不足,对当前司法活动的现实启迪没有进一步展开,以“司法改革运动”为切入面使得研究对象偏大,建议以民法、婚姻法等为切入点进行更深刻的探讨,并加入个案研究以使其更具说服力。

自由讨论中,唐华彭感谢郭海龙的评议并期待会后进一步交流请教;就唐华彭文中提到的司法改革群众路线问题,罗冠男认为新中国建立初计划经济背景下实现了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这种基层团体为群众路线提供便利,而改革开放后基层个人和家庭更趋向“原子式”,为群众路线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张京凯提出张培田教授对新中国改革运动的史料汇编可供唐华彭研究参考。

第四单元由顾元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王世柱报告了“清初的‘国家建构’——多民族帝国的宪制创造”,认为清朝在帝国建构中,将内亚及边疆地区民族特色融入到帝国宪制结构中,形成了包含多民族与多元文化传统的复合型帝国,宪制结构中的“弹性空间”是清帝国在一个非均衡社会延续两百多年有效统治的重要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姚宇以“天方典礼在东土:清代回教礼俗争议的法文化解读”为主题发言,提出清代回教礼俗争议的根源在于,回民坚守礼俗的行为被儒士视为一种对传统文化及政治秩序的破坏,体现出民族矛盾中的法律文化冲突。西北政法大学讲师王斌通做了题为“明代防治疫灾的法律经验”的发言,指出明代重视防疫法制建设,并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医疗、赈恤为主,以添置医药、安葬遗尸、加强考课、蠲免赋税、改进立法等为辅的多措并举、防治结合的较为成熟的治理方式,为当代防疫治理提供历史经验。

评议环节,武汉大学副教授钟盛认为王世柱对清代政权合法性建构的研究观点独到,亦提出“宪制这一概念是否适用于中国古代史”等问题与其商榷。中山大学博士后、助理研究员林威杰对姚宇的发言进行评议,认为“清代回教”作为研究对象在时间跨度上过大,可否对年代再行限定,如改为“清雍正时期回教”等,并提出“以山东为例的有何特别考虑”等问题。河南大学硕士生蒲欢认为,“大灾之后必有大疫”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灾害与疫情具有某种内在关联性,王斌通的文章还可考虑增加地方史料的使用,借鉴灾害史领域的研究成果,另外在叙事上亦可参考历史学的叙事手段,不必平铺直叙,同时提出了对前代防疫教训加以反思和警惕也十分必要的观点。

在自由讨论阶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力提出了四点富有启发意义的建议。首先,年轻法史学者在选题上应当有所突破,如果某一选题缺乏新史料等作为研究基础,其研究价值是有待商榷的,在这种情况下“切忌炒冷饭”;其二,法律史不同于法理学等学科,它始终应立足于史料,史料的辨伪极为重要。就明辉文章而言,所涉及的明代董说《七国考》所引的桓谭《新论》这一史料,国际学界大致认为不可信,且唐代关涉《法经》史料的可信度亦存在疑问,故使用时应极为谨慎;其三,解读考古材料也应注意理论关系的梳理,比如祭祀和法律的关系究竟为何?就黄海论文涉及到的考古材料加以解读,会发现仅有考古推断、缺乏史料的佐证就很难断定“刖”指一种刑罚;最后,对于简牍史料要准确把握其词语在当时所表达的真实含义,如宋磊论文关注的“失刑”,就存在着这样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姜晓敏感谢主办方法律史学研究院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并把青年论坛作为自己补充新知识的重要渠道。就王世柱报告中涉及的“新清史”内容,李典蓉认为,“新清史”这一概念的运用有待商榷:它本身是人为创造出的“美丽错误”,最初是美国出版商为吸引读者,将清史中的边疆史等冷门研究进行包装而创造出的新说法,故而研究清史不应囿于其概念,片面的史料更不能解构整个清朝。

王世柱回应评议,认为“宪制”“内亚”的概念使用在准确性上确实还需考虑;姚宇回应称之所以选择雍正年间的回教争议,是因其是清代回教争议中的典例;王斌通感谢蒲欢的建议,将在地方史料与官方史料的综合运用上再行打磨。

10月31日下午五时,研讨会闭幕式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院长王银宏副教授进行大会总结。他提到,本次青年论坛进行报告的论文,在研究内容上具有时间跨度大、涉及对象广的特点,从先秦时期的《法经》、刖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司法改革,从学术史、方法论,到国际法史、国家治理等层面均有涉猎,突出了法律史研究对象丰富性、多元化的学科特点。从前辈耆宿,到学术“后浪”,大家齐聚一“室”,通过线上方式实现了学术互动和热烈研讨,共同推动了本次会议的圆满成功,彰显出法律史学科的薪火相传和蓬勃发展。王银宏向一直以来关注和支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法律史学青年论坛的各位学界同仁致以衷心感谢,期待明年再聚。

本次研讨会各项议程循序开展,报告紧扣学术前沿,评议专业精深,讨论热烈开放,体现了一流的学术水平,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举办的一次学术盛会,对于提高法律史学青年学者的理论水平、增进法律史学科交流和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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