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7日,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研究报告发布会在北京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承办。此次发布会旨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来的经验与成就,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真正使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做好准备。来自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海关总署、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安徽大学、郑州大学、河海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方工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山东、湖南、吉林、河北等地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实务工作者,共百余人出席了本次会议。次会议的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发表致辞,他指出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要阵地已经在理论与实务界形成共识。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召开本次会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在致辞中强调,行政复议制度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总结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的经验,坚持问题导向,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推动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在致辞中指出,此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司法行政系统承担起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职责。作为行政机关以法治方式实现内部监督和自我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正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应当及时总结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分析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改进工作,使行政复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在致辞中呼吁,我们需要完善复议与诉讼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让这两种重要的解纷机制既能够发挥自身优势,又得以相互助力,让每一个争议都能得到实质性化解,从而形成“复议是过滤器、诉讼是最后一道防线”的互补互洽的新格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在致辞中提出,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三个不同的性质,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主要体现了一种救济的制度,从原行政机关的角度来看,实际上对他来说是一种监督的机构,从上级行政机关来说又是一种矛盾化解的机制。
法律出版社党委书记、社长伍彪在致辞中表示,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评论》杂志很高兴参与十大行政复议典型案件的评选与发布,并为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倾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中国法制出版社刘时山总编辑在致辞中给予《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研究报告》高度评价,他认为报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过去20年来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其不同阶段的特点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和总结,特别值得一提的拥有复议工作形成的大数据,对于复议制度本身的形成兼顾功能,化解矛盾的作用进行了时政性的分析,这可以说是一个创新性的成果。
《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研究报告》发布会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敬波教授作了题为“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的主题报告。她从中国行政复议制度体系的发展历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效果、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复议案例以及行政复议的未来与发展四大方面对行政复议制度二十年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总结、归纳、分析,并提出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课题组认为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90)为早期探索阶段,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1950年《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规定》、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均对复议有所体现,尤其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更是为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奠定了基础。第二阶段(1990-1999)为逐渐发展阶段,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正式开启行政复议统一立法之路,然而其内容相对比较简单,规定也相对比较宏观和原则。第三阶段(1999至今)为渐趋完善阶段,《行政复议法》切实发挥了确保行政复议在法治轨道上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制度功能、实践效能,为人民群众寻求行政救济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更是回应时代所需,为复议制度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二十年来的复议数据显示,全国复议案件申请量与受案量同步提升、案件审结量稳步上升。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交通管理、治安处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尤其是公安类和土地类案件受理数量占比较大。从静态分布样态来看,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脉络,从动态变化趋势看,传统强制命令型行政行为案件类型占比不断下降。从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情况来看,被申请人主要集中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就行政复议机关而言,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占总数的81.35%,是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力量。
课题组认为维持率高低能够直接反映出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认可度,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能否发挥预期功能的重要观测点,但行政复议维持率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单独以维持率高低衡量行政复议功能是否得以发挥,并不全面。此外,据统计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公布实施以来(截止2018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直接纠错率为14.3%,但随着我国依法水平的提升,不再适合简单地用复议直接纠错率来评价复议制度的质量与效果,因为随着调解、和解制度的发展与成熟,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和解等更为和谐的方式在复议过程中得以化解,数据显示,二十年来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或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后双方达成和解的比例达到9.5%,经行政复议后,70%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不再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复议后再起诉的败诉率也不超过10%,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与实质纠纷化解率大大提高。
数据显示,二十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十大典型案例的提出,一方面可以在社会上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工作提供标杆,另一方面还可以是公民更加了解复议制度、提升公民对复议制度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为复议制度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打下良好的基础。
正值《行政复议法》修改之际,课题组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出了六点建议:第一,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决定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宽度问题,只有更大、更合理的受案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复议的“过滤器”作用。第二,完善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现阶段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依旧存在着“杂乱多”等问题,而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有天然优势。第三,完善复议申请期限;第四,建议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复议不再需要复议机关批准;第五,完善行政复议审理和决定;第六,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此外,对于行政复议制度未来发展,她认为需要注意行政复议的性质、功能、体制、管辖、程序以及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方面内容,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行政复议制度信息化、规范化、职业化改革,只有这样复议制度才能做到真正的与时俱进。